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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鸿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被处罚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数据显示,韶关市曲江区鸿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2022年1月14日的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该公司项目,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破碎机3台、球磨机1台、洗砂机1台、压滤机2台;正在调试安装的生产设备有球磨机1台、洗矿机1台、螺旋机2台、磁选机3台等;已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沉淀池3个、浓密罐10个。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该公司委托资产评定估计公司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105750元。经查核实,该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关于资产评定估计的情况说明》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沣评资字第2022038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构成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7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0月18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一、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对该公司该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元(¥1548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韶关市曲江区鸿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5-15,法定代表人为杨彬,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沙溪村委老华屋,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营业范围包含: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固态废料治理,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韶关市曲江区鸿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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